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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学工作
国家级样板党支部
学生第一党支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5-29    浏览次数: 21

为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结合学生党员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二条  党支部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要按照规定将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内容和精神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向党员传达、通报。 

第三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四条  党支部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员有权对支部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支部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五条  党支部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六条  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第七条  党支部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八条  党支部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支部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九条  党支部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阻挠。

第十条  党支部应帮助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党支部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十二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并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